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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华学历留学生交纳学费的规定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来华学历留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逾期10个工作日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来华学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交纳的学费以人民币计价。

三、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需在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交纳一学年学费,此后按学期交纳学费;博士研究生需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交纳学费。

四、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一年级留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说明退学理由,经国际学院批准后,可按照下述标准申请退费:

1.在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70%;

2.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50%;

3.在开学两周后至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25%;

4.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五、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老生,可按照下述标准申请退费:

1.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70%;

2.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50%;

3.开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六、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申请获准后的三周内,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清剩余的全部学费。

七、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内的学费根据下述规定交纳:

1.课程学分已经修满,仅因毕业论文未按时完成或论文答辩未如期通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并交纳4000元人民币/年的学籍管理费;

2.在原定学习期限内,所获课程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完成学分少于10学分者,延长期的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交纳;未完成学分超过10学分(含10学分)者,延长期的学费按学费标准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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