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留学贸大» 规章制度» 来华学历留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 我校本科生的学习期限为四年,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为二至三年,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二、 本科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特殊情况(如服兵役)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含休学时间);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在校总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三、 学历留学生在原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分,但仅因毕业论文未按时完成或论文答辩未如期通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答辩费用之外,还需交纳每年4000元人民币的学费。

四、 学历留学生在原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重修费用之外,根据实际情况还需交纳相应的学费:

(一) 未取得学分数在10学分以下的,延长期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的50%交纳;

(二)  未取得学分数超过10学分(含10学分)的,延长期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全额交纳。

五、 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需按正常的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学费。

六、 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一个月内报送国际学院审批;凡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者,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