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2.因自主创业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医院诊断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继续在校学习将影响本人或他人健康的;
4.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国际学院批准方可休学。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认定其有休学的必要者,可要求学生必须休学。
三、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所在院系和国际学院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学生因服兵役休学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否则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学生需于复学前三个月提交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学生将于下一学期编入适当年级继续学业。
七、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1.同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四门(含)以上或必修课程达三门(含)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四门(含)以上,给予学业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给予退学警告;第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予以退学;
2.未经学校同意,本科生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等);
3.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4.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无特殊理由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