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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期中、期末考试。

一、8种行为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警示并予以纠正,对于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对于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不及时改正错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1.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2.发卷前,未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不透明笔袋、具有文字信息发送、接收、储存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等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空白草稿纸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考试中未经教师同意传递文具初犯者;

7.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者;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二、7种行为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指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1.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2.上列8种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经提醒或警示后再犯者;

3.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5.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6.将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9种行为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1.闭卷考试,清理考桌、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者;

2.未经允许,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仅具有信息储存、查询或计算功能的电子文具者;

3.经监考人员警示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传递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等行为者;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5.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7.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8.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四、7种行为属于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1.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使用其发送、接收或查看信息者;

2.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扰乱考试秩序者;

3.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4.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者;

5.考生被发现作弊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写出检查者;

6.组织作弊或参与群体作弊者;

7.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无论是否已经解除处分,再次发生前一条中任意行为者。

五、4种行为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1.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2.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者;

3.所持、所交试卷写有其他考生姓名者;

4.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